仅仅凭口供能定罪吗(为什么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仅仅凭口供不能定罪。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在判案上极为重要。在特殊年代,曾经因为重口供,轻证据导致出现了冤假错案,浙江张氏叔侄就是其中的受害者,轰动一时的“强 奸 致死”案于十年后告破,叔侄蒙冤被监禁十年,终于无罪释放,说起这段经历,他俩泪流满面。

天降横祸

03年5月19日的清晨,早起的杭州西湖的市民们发现,在刘四路的一条水沟里,发现了一具全身 赤 裸 的女尸,很快,有人报了警,警方马上来到现场侦查。

经过侦查发现女子是外地籍,是刚刚来到杭州的安徽人,名字叫王冬,从安徽到杭州不到一天就命丧黄泉,警方马上展开侦查,当他们跟女子的家人联系时,发现王冬是在前一天晚上九点多才离开老家,没想到第二天就与家人阴阳相隔。

根据王冬家人提供的信息,警方很快找到了张高平、张辉叔侄,叔侄俩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原来,当天晚上九点多,王冬的家人得知张高平叔侄俩要拉货到上海,于是便恳求叔侄捎上王冬,把她顺路带到杭州。

因为是熟人介绍的,叔侄俩不好拒绝,于是就把王东带到了杭州。18日的凌晨12点,王冬给朋友打电话说,自己已经快到杭州了,没想到这是王冬生前打出的最后一个电话。

警方认为张氏叔侄俩因为是最后接触王冬的人,于是他们成了本案的首要嫌疑人。可是在那时,张氏叔侄仍被闷在鼓里,按照计划他们开车到了上海,把货物卸完之后再返回杭州,没想到回到杭州,等待他们的是警方的抓 捕。

叔侄非常纳闷,自己做好事,顺带捎了王冬一程,怎么就成了犯罪嫌疑人了?他们跟警方解释当晚的经历:

18日晚上,他们确实带着王冬从安徽出发到杭州,并于19日的凌晨到达杭州的西站,在快到车站的时候,王冬告诉他们要打车去找朋友,随后在杭州市艮秋立交桥附近,王冬下了车,叔侄俩开车前往上海,留下王冬站在路边等出租车,从此,双方便没有了联系。

然而,警方并不相信叔侄俩的说辞,当找到他们之后把他们的货车找了个遍,但是没有找到任何作案线索。纵然这样,叔侄俩还是被警方带走了,关到了西湖刑警大队。

在刑警大队,他们经历了非人的折磨。审讯人员变了法来审讯他们,审讯人员一批换一批,中间不让他们休息,整个过程两人保持直立,困了,累了,站着睡的时候,审讯人员就用烟头烫他们俩。

叔侄快熬不住了,但是他们始终没有认罪,随后,两人被关进了看守所,在那里遇到了把他俩推入深渊的牢头袁连芳。

侄子张辉一进入监室里就被老犯人收拾,此时,资深的犯人袁连芳,在旁边不断引导他,最后,在他的引领之下,张辉写下了认罪书,整个犯罪细节写得清清楚楚,好像袁连芳在旁边看到了一样。

他的叔叔被送到了另一间看守所,也遭遇了同样的待遇,在牢头的指引下写下了认罪书。

零四年二月,中院开庭审理这件案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两位被告在庭上翻供,指出这书上所写的内容是他们吃行不住刑罚被迫写下的,根本子虚乌有。

然而中院没有理睬,也没有给他们解释的机会,此时,叔侄二人只能提出上诉,十月份,高院整理了这件案子,最终,张高平被判有期徒刑15年,张辉被判死缓。

判决书上罗列出的判决理由特别简单:鉴于本案情况特殊,张辉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罪犯!

没有任何证据,仅凭张辉的口供,还有狱友袁连芳的指认就草率定案,这使狱中的叔侄俩愤愤不平。

耐心等待转机

05年的1月,浙江大学女学生吴晶晶,在八日的凌晨,独自外出,第二天被人发现已经死亡,死亡时全身 赤 裸,从尸体存下来的痕迹可以看出,她是被人掐死的。

吴晶晶案与王冬案十分相似,都是凌晨时分遇难,都是被人侵犯后杀害,被人发现时全身 赤 裸,两个如此神似的案件,竟然没有人把它们联系在一起。

可是在监狱中的张高平偶然间看到了吴晶晶案后,他马上向狱警反映,他认为两个案件应该是同一个罪犯所做,他们确实是被冤枉的。没想到这次反映使他被转移到了新疆某监狱。

08年的三月份正在服刑中的张辉无意中在报纸上看到了农民马廷新的案子,马廷新被一位证人指控犯下灭门血案,他在报纸上看到了一个熟悉的名字袁连芳。

袁连芳依然扮演马廷新案的关键证人,张辉有种不详的预感,他觉得自己跟马廷新一样遭遇了同样的待遇,都被人诱供写下假口供。

可是当时无论他如何反映,都没有人相信他,庆幸的是当时新疆检 察 院 一位检察官注意到了张辉的反应,他经过走访调查发现,马廷新案与张辉案两地相隔一千多公里,在马廷新转到鹤壁第一看守所的前两天,袁连芳从杭州赶来看守所,跟他成为狱友,并且引导马廷新交代犯罪事实。

幸运的是马廷新遇到了明智的律师,最终被无罪释放,张辉叔侄马上让家人联系马廷新的律师,希望他为叔侄俩辩护。在11年的11月,东风早报就对张氏叔侄案进行报道,采用的标题是《一桩没有人证和物证的 奸 杀案》及《跨省作证的神秘囚犯》。

这两篇报道引起了轩然大波,促使杭州市公安局重新立案侦查,历经24小时,调查组重新对王冬指甲里的组织进行DNA鉴定,发现者与05年大学生吴晶晶案遗留下来的罪犯的dna是一致的。

而05年吴晶晶案的犯罪嫌疑人勾海峰,最终证据确凿,被判处死刑。而勾海峰就是杭州出租车的夜班司机。调查组推测,王冬遇害的那天很可能就上了勾海峰的出租车。

于是,12年的二月份,浙江高院重新立案整理,在七月份走访了王冬的老家亲人,并在八月份提审了张辉和张高平,还重新询问了当时审理张氏叔侄案的警员以及袁连芳。

警员们否定了严刑逼供,好在13年的三月份,高院重新审理此案,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袁连芳承认曾经作为狱侦配合警方引导张氏叔侄认罪,最终高院宣判张辉和张高平无罪。随后,浙江高院支付叔侄俩300多万的国家赔偿金。

这就是一起重口供,轻证据的典型案件,这造成了氏叔侄蒙冤坐了十几年的监狱,他们的人生因此而产生了巨大的改变。虽然最后获得了不菲的赔偿金,然而,这些年的经历以及跟家人的骨肉分离是金钱无法弥补的。

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口供是给被告定罪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只要是真实的口供,都能够成为强有力的证据,但因为影响口供的因素很多,因此口供有一定的不稳定性,可能存在着虚假。

以前,刑侦技术比较落后,没有监控摄像,没有照片,有些案件发生在夜深人静偏僻的地方,由于没有人证物证,要查到犯罪分子极为艰难。

当某个地区发生了命案,有关部门给办案的民警施加了压力,要求他们务必破案,在缺乏人证物证的情况下,有些审讯人员只能采用刑讯逼供的方法,这种方法也许对某些名副其实的罪犯来说有作用,然而,也极可能出现错判。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要重调查研究。要是只有被告人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是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处刑罚的。

 

仅仅凭口供能定罪吗(为什么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
 

关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的原则有具体的要求:

1、无论是哪件案件,如果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的人证物证,是不能定被告人刑罚或者罪行,然而,若其他证据齐全,能够形成证据链,唯独没有被告人的口供,却可以定被告人有罪或者处以罪行。

2、无论是哪个部门,哪个案件,只要是刑讯逼供或者采用欺骗、威胁、引诱等方法取得的供述,都属于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使用的。

3、在庭审的过程中,需要听取被告人对事件的供述和辩解,只要被告人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的讲述的内容基本一致,只有少数情节不一致,但不影响定罪量刑。

正是因为口供存在着不定性,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多次出庭的讲述不一致,甚至出现矛盾,让案件变得错综复杂,扑朔迷离。不能仅靠口供来定被告的罪行是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只有各方面的证据十分充足,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对案件进行定罪量刑。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还有一个必要的环节,必须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草率断案,几乎等于草菅人命。

张氏叔侄案有关部门通过诱供的方式逼张氏叔侄说出违心的话,致使真凶逍遥法外,而无辜者却蒙冤入狱,当案件被披露,公众沸腾了,富有正义感的人都纷纷表示,大家需要的是一个真相。

在这起案件中,警方仅仅靠张氏叔侄的口供以及袁连芳子虚乌有的证言就定他们的罪行,这才造成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冤假错案。

写在最后:

法律是严肃的,容不得半点虚假和亵渎,重证据,轻口供是为了执法的公平、公正。在这个法治社会里,只有依法依规处理事情,才能让人民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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