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女性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赔,会构成敲诈勒索罪。

女子被强奸是一种不幸,若是不懂得采用正确的方法保护自己,很有可能把自己推向违法的深渊,把自己置于不利的境地,因此,了解法律,利用法律保护自己显得尤为必要。

现如今强奸案不时发生,各种奇葩的事案件层出不穷,有的案件一目了然,有的案件让法官头疼不已,也有不少案件出现了灰色地带,引发了众人的议论,以下的案件就十分特殊。

 

女性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相关案例

曾经在北京朝阳区就发生了一起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案件的主角是两位年轻人,一位是姓贾的女子,还有一位姓鲍的男士。鲍先生曾经去泰国旅行,在旅途中认识的年轻的女子贾某,异国相遇,两人十分欣喜,于是互留了联系方式。

回国之后,贾女士主动发信息给鲍先生,经常对他嘘寒问暖,鲍先生对贾女士的印象挺不错,因此,主动邀请贾女士一起吃饭。

多次联系之后,有一次饭余,鲍先生把贾女士带到了家中,两个互有好感的年轻人共处一室很容易发生干柴烈火的事,于是,双方自愿发生了关系。几天之后,贾女士就以母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为由,向鲍先生借两万元。

然而,鲍先生认为双方不是很熟悉,于是拒绝了贾女士的要求,历经此事之后,在两年的时间里,贾女士认为鲍先生是个小气的人,于是不再跟他联系。

直到两年后的一天,贾女士的朋友要结婚了,需要用一辆豪车做婚车,此时她想起了拥有豪车的鲍先生,于是跟他取得了联系,两人在微信里针对此事聊了起来。

最后,鲍先生邀请贾小姐见面,然后一起吃饭、看电影。随后,贾小姐来到鲍先生的家中,两人继续聊天,在这过程,鲍先生提出喝点酒,只喝一点,贾小姐没有反对,于是两人打开了一瓶12.5度的红酒,一起享用。

酒过半巡,贾小姐已经有些醉意朦胧,鲍先生提出跟她发生关系,有点醉意的贾小姐并不愿意跟鲍某发生关系。但鲍先生有意为之,于是要小姐推开他、抓挠他,动作力度不大,鲍先生身上并没有留下伤痕。

最终,鲍先生得逞,他以为两人曾经有过一段暧昧关系,与贾小姐发生关系是合情合法的。事后,贾小姐酒意渐醒,在回家的路上跟朋友李某说起此事,李某给她提出建议,让贾小姐尽快报警。

很快,李某找到了失落的贾小姐,一方安慰之后,跟她一同来到鲍先生家,并向鲍先生索要15万元的赔偿。案件在开庭审理的时候,出现了一些波折。鲍先生和他的辩护人都认为贾小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醉酒,也无法证明当时她做出了反抗,而且两个人有着暧昧的关系,事后,贾小姐又第一时间索要赔偿,于是,鲍某一方认为贾小姐有敲诈勒索的嫌疑,自己应宣告无罪。

 

女性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对于本案存在着很大的争议,到底贾小姐是否被强 奸 了?其次,她事后向鲍先生索要钱财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个问题成为了本案的焦点,我们来看看法官最后是怎么判的。

1、贾小姐是自愿还是不愿意与之发生关系?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违背妇女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子发生关系,就属于强 奸 罪。

按照强奸罪的定义,第一要点,必须违背妇女的意志,其次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本案存在的疑点是鲍先生与贾小姐之间的关系是否是情侣关系,两人发生关系时是否你情我愿。

根据两人的聊天记录显示,自从泰国旅行相识之后,起初是贾小姐联系鲍先生,但后来基本上都是鲍先生主动邀请贾小姐,并对她示好,并称呼贾小姐为“宝宝”,贾小姐的某些回复也让人看出两人存在着暧昧关系。

在两年前,她曾自愿和鲍先生发生过一次关系,她说当时也是被迫的,只是那时她与贾某处于男女关系状态,因此没有追究。不过,在随后的交往中,他发现鲍先生不是一个值得托付终身的人,于是态度有所转变,与他逐渐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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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当她遇到困难时,跟鲍某借钱,鲍某没有答应之后,贾小姐决然跟他断绝来往,两人之间的联系逐渐变少,偶尔的联络也主要是鲍先生主动搭讪,贾小姐没有回应。

一直到了案发之前,贾小姐向鲍某询问婚车的事才与鲍某再次见面,当时鲍某邀请贾小姐到他的家聊聊,贾小姐强调说,那天晚上她必须回家。那天晚上之所以答应鲍先生喝酒,是因为他提出少喝一点,就去看电影,所以才喝的。

从双方的聊天记录中可以看出,再次发生关系的时候,两人不是情侣,不存在暧昧关系,由此可见,贾小姐与鲍先生发生关系并不是自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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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贾小姐是否处于醉酒状态?

根据强 奸 罪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当事人采用胁迫暴力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强 奸 罪的可能性极大,那么,鲍某是否采取的一些强迫性的手段来使贾小姐屈服呢?

根据鲍某的供述,当时贾小姐确实有推开他,用手抓的反抗举动,只是因为力度比较轻,他的身上没有留下明显的痕迹,这跟贾小姐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笔录基本一致。

不过在开庭的时候,鲍先生辩解说贾小姐之所以开始不同意并做出反抗的行为,是因为他没有带安全套,后来他听从贾小姐的说法,贾小姐就同意了。不过这只是一方之词,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说辞的真实性,因此,不予支持。

而贾小姐说,她当时喝了一些酒,确实出现了恶心、头晕、呕吐等症状,只是当时还不会陷入昏睡状态,有一定的判断力,当鲍先生想要跟她发生关系时,当时不是特别清醒,感觉很难受,于是就做出了反抗的行为。

虽然贾小姐的状态是否处于醉酒状态有待商榷,不过,根据醉酒的一般规律,她的症状基本吻合轻度醉酒,因此,可以认定鲍先生是趁着贾小姐醉酒时与之发生关系。女子处于醉酒状态,男人与之发生关系,就是采用其他手段强行侵犯女子,与强 奸 罪吻合。

由此可见,鲍先生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强 奸 罪,将可能面临着3到10年的有期徒刑,然而,最终法院却判处鲍先生有期徒刑3年6个月,属于量刑较轻的,这是因为事情发生之后,鲍先生的家人积极找贾小姐协商,随后赔了她18万,取得了贾小姐的谅解,因此才从轻发落。

 

女性被强奸后以报警相威胁索赔,构成敲诈勒索罪吗
 

事情发生之后贾小姐跟她的朋友李某到鲍先生家索要15万的赔偿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进行恐吓、威胁或者要挟,非法占有被害人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贾小姐事后跟朋友到鲍先生家索要赔偿,是因为她们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对方应当有所赔偿,她们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采用恐吓威胁的方法,因为事先已经报了警,现在的做法不过是想要对方赔偿自己的损失而已。

假如贾小姐用报警相威胁,向鲍先生索要15万元,用于息事宁人,那么可能存在着敲诈勒索的嫌疑,虽然自己被对方侵犯了权益受到了损伤,然而,并不是可以信口开河,随意漫天要价,赔偿的事情应该通过报警之后交给相关部门审理解决,这样才是合乎法律程序的做法。

因此,贾小姐的行为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再说事情发生之后,鲍先生也曾主动提出支付对方钱款,只是被贾小姐拒绝了,这跟预谋敲诈勒索钱财的逻辑相违背,因此,鲍先生提出的控诉不成立,最终被判处刑罚。

从此案当中可以看出,我们提出的问题跟案件有相似的地方,也有不同之处,相似的都是女子的被他人侵犯,因此,他人犯了强 奸 罪,不同的是,有的人是先报警,后索要赔偿,有的人是以报警相威胁来所有高价钱款,题主所讲到的情况应该属于第二种。

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关键在于所有钱财的人的目的,如果对方是为了讨要精神赔偿,事后,两人进行协商或者经过报警处理了结此事,那不算违法行为。然而,若故意想通过被强 奸 这件事情以报警来威胁对方,并且所有的情况远远超出了正常的赔偿范围,60万可不是小数目,这应当属敲诈勒索无疑了。

写在最后:

法律无小事,看似相似的事情,因为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的不同,而有了不同的结果,这警示我们,无论是做人做事,都要依法依规,心存贪念,定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就如那些故意碰瓷的人一样,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无非就是想要占有他人财产,这就是敲诈勒索罪,总而言之,做事要三思而后行,千万不要一失足而成千古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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