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监管部门对超市依法进行处罚

山东济南的汪女士近期在楼市超市购买了5桶食用油,没有看生产日期,回家后发现5桶花生油都过期了,而且还过期1个月,心里非常不满意,汪女士变向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反映情况,监管部门确认了事实,对超市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罚,汪女士要求超市进行赔偿。

女子买5桶过期油超市称恶意购买,监管部门对超市依法进行处罚

超市认为:汪女士无端大量重复购买明知过期食品,属于恶意购买行为,属于“职业打假人”的盈利行为,况且市场监管部门对其行为已经进行了罚款处罚,超市只愿意调换和部分赔偿,拒绝多余赔付,汪女士把超市告到了法院,请求10倍赔偿共计4500元。

本人认为:首先这5桶油是在超市购买的,毕竟不是过期一天两天而是整整过期一个多月还在出售,已经不是工作瑕疵是严重失误这就是超市的责任所在。过期食用油不下架,继续摆在货架上售卖,那么就属于故意行为,不管人家是不是你所说的恶意购买,你超市过期油都敢放在货架上卖,就该受罚。即使消费者知道过期,故意买回去向商家索赔,那么商家也必须承担这个后果,除非提前告知消费者该食用油已过期,并准备下架,而消费者不听非要买回去,那消费者就属于恶意购买了,得承担法律责任。就连临期食品,都需要单独摆放,更何况是过期食品。

明明是自己管理缺失,这么严重的问题,不诚恳道歉,还要反怪消费者,真要是故意的话,买五箱不好么,就说过节送人用。真要碰到了打假人,恶意购买就不止5桶油了就不是这么点钱了此时超市不应该纠结于赔偿问题,而是及时了解为原因何不清理过期的商品,重查一下有没有其他的商品也有这个情况,及时止损,整改。监管局罚款是监管局的,而个人的赔偿也是个人的。不能因为被监管局罚后而不给赔偿个人吧。

最终济南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 《 行政处罚法 》 第八条的规定,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 《 民法典 》 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销售过期花生油的违法事实,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某超市辩称的汪女士明知是过期食品而购买问题,首先,不能因为汪女士购买数量较多就认定其为恶意购买其次,退一步讲,即使汪女士明知该花生油过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 第三条也明确了因食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销售者主张权利,销售者抗辩购买者明知食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是否合法问题,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值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汪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有明确法律依据,其合法利益应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汪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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