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付钱没有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嫖娼违法行为,先看看法律规定: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公安部公复字[2003]5号《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具体到本案,没有付钱,没有发生了关系,关键问题是是否达成率一致,如果有证据证明已经谈好了地点、价钱,正准备嫖娼,因为某种原因没有做成,这种情况仍属于嫖娼,但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一般可从轻处罚,如果初犯偶犯,认错态度较好,有可能争取到免除处罚。
嫖娼属于典型的违法行为,一旦事发,就要付出惨痛代价,如果是公职人员或党员,依规应当予以党纪政纪处理,甚至砸了饭碗。所以说,千万不要以为这是什么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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