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犯潜逃29年被抓时资产千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近日,一个身家千万的大老板,在广东惠州落网。29年前,熊某和他的朋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口角,争执之际,熊某失手将对方刺死。

此后,熊某改名换姓潜逃,直至近日被湖北襄阳警方抓获,此时,他已经从一个打工仔变成了身家千万的老板。男子杀人潜逃29年被抓时已资产千万

杀人犯潜逃29年被抓时资产千万,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有人提出疑问说,都已经拿刀了,怎么还会是“失手”呢?难道不是故意杀人吗?

手中持刀致人死亡,还真不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关键得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是否有故意杀人的行为。

只有在主客观相一致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手中持刀,也可能是为了吓唬对方,但在争执过程中,不小心将人刺死,这也不是没有可能的。

如果是失手致人死亡,那么,其行为就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是故意将人刺死,也属于故意杀人罪,两者在量刑上,天差地别。

前者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而后者则是死刑。最高刑不同,也影响着追诉时效。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所以,其追诉时效是10年;而死刑的追诉时效则是20年。

如果熊某是过失致人死亡,至熊某落网,早已超过了10年的追诉时效,而且最高刑不是无期徒刑或死刑,也不存在报请最高检核准的余地,

所以,还能否追究熊某的刑事责任,要看是否满足不受追诉时效限制,或者是否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

因为熊某致人死亡的行为发生在1993年,当时《刑法》规定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情形是,在被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而熊某时至近日才落网,不存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所以,从这个层面看,熊某虽然被抓获,但已经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如果存在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也可能可以追究熊某的刑事责任,这就要看,他在追诉期限内,是否有实施新的犯罪了。

如果熊某在致人死亡之后,没有实施新的犯罪,那就无法再追究他的责任了。

但如果查明熊某是故意杀人,那么,案件报请最高检核准后,仍然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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