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流星”陨石归国家还是个人?

12月15日傍晚6点左右,杭州一带天空中出现一颗耀眼的火球划破夜空。多人目击,并听到巨大的爆炸声。有市民称伴有强烈震感,农村老屋的房门都被震动了。

据天文专家分析,这极有可能是一颗“火流星”。据悉,火流星是一种偶发流星引,通常亮度非常高,常常会像一条闪闪发光的火龙划破天际,有的会发出“沙沙”的响声或爆炸声,极少数在白天也能看到。是一种天空中最令人惊艳的天文现象。

更有村民称在火球坠落地捡到了一块约六七两重的“陨石”,目前村民将“陨石”交由当地警方保管。

“火流星”陨石归国家还是个人?

如果这块物体确实是天外陨石,那么陨石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呢?

对于陨石的所有权归属,可能涉及到的民法典规定主要有3条,分别是:

1.民法典第247条规定: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2.第250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3.第319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陨石属于天外来物,显然不属于矿藏,也不属于埋藏物或隐藏物,所以第247条和第319条可以排除适用,没有争议。

争议最大的是,有人主张陨石属于民法典第250条规定的“……等自然资源”,有人却认为陨石应该适用民法理论最古老的原则“先占取得”。

第一种观点认为陨石属于自然资源,具有较高科研价值,当然归国家所有。拾得者应当陨石上交国家,由国家适当奖励。以前各地也有拾得者将陨石上交国家的例子,国家一般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种观点认为陨石适用“无主物先占取得制度”,其所有权归拾得者所有。这种观点最大的支撑是古老的民法原则先占取得,可是尴尬的是,我国民法典却没有先占取得的规定。支持者的另一论据是,国外许多国家支持陨石私有并且能够自由交易。

另据了解陨石市场价格较高,不同陨石价格在每克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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